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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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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7: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口经济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认真执行《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规定》(琼教财[2010]51号),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结合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物价、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二、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同时张贴由物价、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批文,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三、增强各级领导依法收费的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实施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必须坚持不盈利的原则。

五、教材费应坚持按学年多退少补结算的原则,教材统购不能夹杂参考书、作业本等其它物件。

六、确因需要拟定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需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经学院审查后,报物价部门审批。

七、二级学院(系)不得为学生统一制作校服。因特殊需要制作职业装的,报学院审批。

八、各职能部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考费。违反者没收违规所得,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九、从2012年秋季起,不再为学生统一代办商业保险。国家福利性保险,也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十、加大对收费工作的监管力度,学院设置违规收费举报电话。

违规收费举报电话:0898-65733594(纪检监察室)。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一律停止执行。

十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管理
规定

海口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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