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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app_limin    时间: 2011-6-29 20:43
标题: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

(2008年9月修订)

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招生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申请自由,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二)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依据本规定进行,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 以内。

(四)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年级。

(五)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按同一或相近学科门类转。文科专业学生不能转理工科专业;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能转其他普通类专业。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的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在读学生。
(二)具备我校本科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公共课考核全部及格,并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四)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五)有继续学习的经济支付能力。   

(六)在同时具备以上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学生申请转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
经学校组织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组织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者。

4.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高职专升本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应作休学、退学处理者;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同时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2.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3.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4.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弹性学制暂行规定》执行。

四、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一)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十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于第十二周前对转出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教务处组织预审通过的学生,于第十七周前参加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内容着重考核学生全面素质及学习能力。

考试科目:1.大学英语2、能力水平测试3、专业课

考试内容:1.大学英语水平(全体申请人参加)

2.能力水平测试:语言文学基本能力(阅读与作品分析),申请转入文科专业的学生参加。 高等数学(申请转入理科专业的学生参加)

3.专业课:由转入学院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面试、笔试不限。

(三)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的笔、面试的总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占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的80%,面试成绩占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的20%)由高到低提出初审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五)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六)如果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转至相近专业:

1.在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2.在全国性报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相应专业相关的、有比较高水平的作品;3.参加国家或省级考试或比赛、演出、展览中名列前茅;4.成果或发明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附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海师办[2007]82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作者: 东左耳    时间: 2011-10-24 16:51
关于转专业,教务处又有新的规定了http://second.hainnu.edu.cn/dzjgou/jwchu/news_view.asp?newsid=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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